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吳春霞勝訴突破了精神病院“潛規(guī)則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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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表于 2014-7-3 12:38 | 只看該作者 |只看大圖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本帖最后由 善待... 于 2014-7-3 12:54 編輯

  

    吳案的勝訴鼓舞了諸多“被精神病者”,一定程度上推動了《精神衛(wèi)生法》的出臺

      中等身材,圓臉龐。吳春霞,一位40歲的河南省周口市農(nóng)婦,與記者以往見到的其他的長期上訪者、告狀者有著根本不同。她說話思路清楚,講到悲慘遭遇語氣平和,沒有眼淚。

  2008年,吳春霞被當?shù)毓矙C關以精神病人的名義送進精神病院整整132天,接受各種藥物治療。出院后,即開始了漫長的上訪、訴訟之路。

  2014年5月20日,她終于拿到河南省高院的勝訴終審判決書。她日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:“這些年,我為打這場官司,一直在維權,很累,F(xiàn)在官司終于打贏了,我想歇口氣!

      離奇的“被精神病”

  吳春霞是周口市川匯區(qū)小橋街辦事處高莊社區(qū)的一名普通婦女,出生于1974年。2003年起,她因為家務和村務糾紛,不斷上訪。

  2008年7月16日,在她和丈夫李某離婚案開庭過程中,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蔬菜鄉(xiāng)派出所的民警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和手續(xù)的情況下,直接沖進法庭將其帶走,并以“擾亂社會秩序”的名義對其行政拘留10日。后公安機關解釋:“當年4月28日,吳春霞到北京市天安門地區(qū)進行非正常上訪。”而吳春霞否認此說法。

  在拘留即將結束的前一日,周口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(yǎng)管理委員會決定對吳春霞勞動教養(yǎng)一年。當日,蔬菜鄉(xiāng)派出所的指導員張保全告訴吳春霞的嫂子王霞,可以謊稱吳春霞有精神病送到醫(yī)院,然后提前從醫(yī)院放出來。當日,王霞寫了一份申請。次日,王霞與公安局的民警、小橋街辦事處的工作人員一道,將吳春霞送到了河南省精神病院。

  2008年12月5日,在“被精神病”132天之后,吳春霞出院了。小橋街辦事處支付了她住院期間的全部醫(yī)療費,共計14758.7元。

      艱難的維權路

  出院后,吳春霞決心為“被精神病”討個說法。她多次赴省赴京向相關部門反映問題。2009年6月8日,周口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(yǎng)委員會決定,撤銷前一年作出的對吳春霞的勞動教養(yǎng)決定。

  2009年10月,吳春霞向周口市川匯區(qū)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撤銷前一年公安機關做出的對其拘留10天的行政處罰決定。后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沈丘縣人民法院審理此案。2011年3月23日,沈丘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,判決撤銷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,吳春霞勝訴。

  隨后,吳春霞將河南省精神病院、小橋街辦事處告上法庭。2012年6月,周口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:河南省精神病院和小橋街辦事處侵犯吳春霞人格權和身體健康權,賠償14.53萬元。

  2012年10月9日,吳春霞將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(原沙南分局)告上法庭,請求法院確認公安局將她強送精神病院的行為違法。

  2013年5月6日,周口市中院一審判決,第六分局參與將吳春霞送往精神病院的行為存在過錯,屬于違法行為。后第六分局上訴。

  2014年5月20日,河南省高院維持一審判決,吳春霞勝訴。

  吳春霞說:“這個判決書我等了10個月,這次等待的時間最長,不過法官最后還是支持我的,最終還是勝訴了,這份判決書比以往任何一份判決書的分量都沉重!眳谴合颊f。

      “對勝訴很有把握”

  早在去年二審開庭時,吳春霞就告訴媒體記者,她“對勝訴很有把握”。今年勝訴后,吳春霞再次向記者表示了這種信心。

  她說:“自己的信心基于兩點,第一,河南省精神病院有規(guī)定,只有司法機關和監(jiān)護人才能將病人送往精神病院。王霞不是我的監(jiān)護人。而且當時我還處于勞教期間,只有司法機關才有權力這么做;第二,不管是公安機關還是醫(yī)院,在把我送往精神病院或者讓我接受精神病治療之前,都應該對我是否患有精神病做出鑒定,但這些,他們都沒做!

  吳春霞在系列案件中不斷勝訴,對《精神衛(wèi)生法》的出臺起到了一定推動作用。2012年6月,周口市中院在判決中認為,精神病院應審查送治人的監(jiān)護人資格,突破了精神衛(wèi)生醫(yī)療行業(yè)將送治人直接推定為“監(jiān)護人”的“潛規(guī)則”。

  吳春霞案的勝訴讓諸多“被精神病者”受到鼓舞。2012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衛(wèi)生日,4位“被精神病人”將本案判決書寄給全國數(shù)百家精神病院和法院,呼吁精神病院和法院借鑒吳春霞案的可借鑒之處。

  2013年5月1日,我國首部保障精神障礙患者權益的法律——《精神衛(wèi)生法》正式施行,首次明確了精神障礙患者“非自愿醫(yī)療”的概念、標準和程序等,也被稱為“被精神病”的終結者。(新華網(wǎng)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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